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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學生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3-11-06
 

      吉林大學學生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了适應學校人才培養和各項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學生信息管理,實施學費等的收取與注冊工作直接挂鈎,健全學生注冊管理制度。依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注冊管理是指: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學生實施基本信息登記和在學資格認定的管理,是對學生學籍有效性的一種認可。注冊是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履行的一項學籍登記手續,入學注冊是進入學校取得學生資格即學籍的認可,學期注冊既是學籍的延續,又是學期學習的再認可。第三條對學生實施注冊管理,是實現依法治校、大學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注冊管理的工作原則為:堅持學生本位,踐行服務理念,依法實施注冊第四條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學生的注冊,包括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學生、專科(高職)學生和來華留學生,對于校際交換學生和來我校進修人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注冊管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是校長領導下的學生注冊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有關學生注冊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解決部門間、校區間、校院間的協調配合及學生注冊過程中具有全局性、典型性案例的處理。第六條注冊中心是全面負責在校學生注冊工作的辦事機構,在吉林大學學生注冊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工作,負責注冊工作的日常事務。第七條學生注冊管理委員會、注冊中心、校區學生工作辦公室、注冊大廳構成對學生實施注冊的管理系統。分别負責全校、各校區的學生注冊事務。常規注冊在校區學生工作辦公室、注冊大廳辦理,特殊事務由學校注冊中心負責辦理。第八條學生必須經過學校注冊方能取得學籍,通過注冊學生本人獲得吉林大學的在學資格認定。在注冊之前,學生必須向學校财務部門繳納學費、宿費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結清與學校的階段性經濟關系。第九條學生必須如實向學校填報個人自然狀況信息,在籍學生注冊基本信息變化時,可随時填寫申請更新注冊信息單,按規定到注冊中心進行信息更改。第十條已注冊學生享有《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和《吉林大學本、專科(高職)學生管理規定》中所列的各項權利,未注冊學生不能享有。第十一條學校對入學學生發放學生卡,學生卡作為學生在校期間的有效身份證明,學生使用學生卡通過刷卡方式到學校履行注冊手續。學生卡在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内發放。第十二條學生卡上注明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入學年級、學生編号等學生基本信息,印有學生照片并嵌入電子芯片,學生卡用于注冊、選課、查詢個人信息、借閱圖書、醫療挂号、出入校園和購買半價火車票等等。第十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繳費入學報到後,并未取得吉林大學學籍。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三個月後對複查合格學生自動注冊,即取得吉林大學學籍;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暫緩為其注冊。第十四條凡在籍學生均應在每學期初到學校指定地點注冊,注冊過程必須由本人親自完成,不允許他人代為注冊。在正常情況下,春季學期,學生在開學後一周内到注冊大廳或校區學生工作辦刷卡注冊;秋季學期,學生須交齊本學年學費、宿費後,在開學後兩周内到前述地點刷卡注冊,否則學生卡将會失效。第十五條學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學院請假并說明原因,學院須在注冊管理系統中标注請假學生和假期。新生假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周,在校學生假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周,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沒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第十六條學生因休學、複學、轉學、轉專業、留級、降級、退學、試讀、出國留學、應征入伍等原因發生學籍變動的,需持學籍變動審批表及時到注冊中心備案。第十七條對于符合學校注冊條件并順利通過注冊程序者,獲得吉林大學學籍,在注冊管理系統中标注已注冊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不予注冊,未注冊學生暫不能享受吉林大學在籍學生的待遇。在注冊管理系統中标注未注冊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應當休學而沒有履行休學手續或正在休學期間的;保留入學資格未到期的;應當留級、降級沒有履行留、降級手續的因出國留學、應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請暫不注冊的。第十九條對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視為學生主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應及時到注冊中心辦理注銷手續,否則,退學決定在十五日内自動生效。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緩予注冊,待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在注冊管理系統中标注緩注冊在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時,發現學生卡填寫内容與招生信息不一緻的;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并已辦理請假手續的;因家庭經濟特殊困難暫時不能交納學費、宿費的;上一個學期(含假期)有違法、違紀行為,組織上未作處理結論的;因學籍變動,學生卡未予及時更換的;因特殊情況申請暫緩注冊的。第二十一條對于符合第二十條第三項情形者,學生必須在與學校結清階段性經濟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學校注冊,除正常繳納學費、宿費和公費研究生免交學費外,結清階段性經濟關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向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申請助學貸款;按照學校有關政策享有特别待遇免交或部分免交學費、宿費。第二十二條在開學第三周内,注冊中心将學生注冊信息以書面形式彙總發至各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在注冊期間,各單位通過學生基本信息系統可實時同步獲得學生注冊信息。第二十三條由于注冊管理引發的争議,由注冊中心負責受理,報請學生注冊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91日起實施。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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