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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
發布日期:2013-11-06
 

      吉林大學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第一條為科學合理地配置畢業生資源,鼓勵和表彰學生在校期間努力學習、奮發向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貫徹,優生優薦的原則,為社會輸送優秀人才,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評選範圍和資格: ()國家計劃招收的應屆本、專科學生(含委托培養和定向培養) ()參加評選的本科畢業生必須同時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在校期間曾被評為校級或校級以上優秀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 ()學生在校期間無違紀行為,未受過處分。第三條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為不超過畢業生總數的5%。第四條評選條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道德品質,有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社會公德意識強; ()學習成績優秀,掌握所學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從事本專業業務工作的能力和适應相鄰專業業務工作的基本能力與素質; ()積極參加各項體育活動,達到國家大學生體育合格标準,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體魄。第五條評選程序和獎勵辦法: ()各學院按照評選資格和條件,進行測評,提出優秀畢業生人選,報學生處審核,由主管校領導批準; ()優秀畢業生稱号的學生,填寫優秀畢業生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畢業時頒發《吉林大學優秀畢業生證書》; ()在就業過程中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第六條具體要求: ()評選優秀畢業生是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内容,是加強學風建設,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舉措,各學院要認真組織評選,加強領導和宣傳,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好評選工作。 ()各學院要嚴格按照學校下達的名額組織評選,保證質量,甯缺毋濫。 ()同等條件下,對于主動到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就業的畢業生在評選過程中優先考慮。 ()評選出的優秀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出現不符合評選條件的,學校将取消其優秀畢業生的資格,且不在補選。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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