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設文明校風,弘揚吉大精神,優化育人環境,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學生。
本規定所指的學生是在我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本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内、外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新生入校後,在未取得學籍之前,因違反本規定“分則”中的相應條款的,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對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按本規定處分者,進行批評教育、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令經濟賠償等。
第七條 對學生的處理,應當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依據準确、處分恰當。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處分決定做出前,要給學生申辯的機會,經本人申請,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八條 處分決定做出後,學院将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一式三份)。若本人拒絕簽字,視為送達。
除涉及個人隐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外,由學校視情況在全校、學院或班級範圍内公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處分決定自批準之日起生效,被處分人不服處分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在接到學生的書面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申訴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條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别處分,“以下處分”不包含該級别處分。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擅自撤銷任何當事人的違紀處分,也不得擅自銷毀、塗改或從當事人檔案中撤出有關材料,違者将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章 分 則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罰款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被處以管制、拘役、勞動教養、判刑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危害學校或社會公共秩序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内張貼、書寫、散發反對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及基本政策的标語、傳單、條幅、漫畫等以及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煽動鬧事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及謠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制作、銷售、攜帶、觀看、傳播、散布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音像制品等,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組織、參與迷信活動,洩漏國家秘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打架鬥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利益)。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後果:
(1)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緻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組織、策劃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後果: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緻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打架者:
(1)動手打人,但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緻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先動手打人者、持械打人的,恃強淩弱、蓄意報複毆打他人的,加重一級處分;
(5)參與打架三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為他人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參與者,以“勸架”或其它為名,參與打架并促使事态發展,造成後果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緻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群體性鬥毆的主要成員以及蓄意蠱惑他人、擴大事态或持械鬥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
(七) 對酗酒及酗酒滋事的處分:
1.酗酒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酗酒後辱罵他人,擾亂或破壞正常秩序者,給予記過處分。
3.酗酒後打人者按照本條第六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4.酗酒後損壞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十五條給予相應的處分。
(八)在校園内組織和參與打麻将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賭博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發起或參與賭博兩次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無視作息制度,在公共場所高聲喧鬧不聽勸阻,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和校園正常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無故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員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學校有關選舉、推薦規定和程序,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違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場合下使用明火,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在學生宿舍内私拉電線,違章使用電器、酒精爐、煤油爐等禁用物品或在樓内焚燒物品,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教學、實習、實驗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擅自群體活動,或在組織群體活動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導緻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後影響消除災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7.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道、綠化地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8.違章騎車、違章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盜竊、損壞公私财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盜竊财物價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盜竊财物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盜竊财物價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毀壞孤本、珍本、善本、珍貴原版外文圖書或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作案未遂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累計金額在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多次作案金額累計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财物損失較大或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窩藏和銷贓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購買贓物價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購買贓物價值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購買贓物價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購買贓物價值1500元以上(含1500元)2000元以下(含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購買贓物價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為他人窩贓、銷贓者,分别按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七)限期退回贓物,逾期不交者,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為作案者提供條件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第十五條,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九條 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财物,參照第十五條,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将書包、書籍、筆記等交到考試指定地點者;
(2)發現本人考試桌面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監考教師報告者;
(3)将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内等處;
(4)其他考試違紀的行為。
2.考試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正在抄襲事先準備好的文字、公式、筆記或書籍;
(2)在考場内相互傳遞紙條、試卷或交流與考試内容有關信息。
3.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采用抄襲或拷貝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
(2)竊取考題,考後私自改分、改考試卷者,未造成嚴重後果;
(3)故意隐瞞事實,阻礙監(巡)考老師正常公務。
4.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4)因個人舞弊造成集體重考。
5.其他考試作弊行為,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文章,不注明引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課堂紀律、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僞造、塗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于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累計曠課達到或超過10學時、未到50學時的本專科學生,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1.累計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阻礙學校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或提供僞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妨礙公安、檢察、保衛等部門履行職責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紀人對揭發者或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者進行打擊報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走私、販私、吸毒、販毒者,視其情節并根據有關部門的處罰結果,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給予下列處分:
(一)着裝不整或者污穢服飾進入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校園或公共場所行為不檢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損壞花卉樹木,破壞草坪不聽勸阻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校内亂扔、亂放物品、妨礙公共衛生、損害他人利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僞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給予以下處分:
1.僞造學生證、圖書證等各種證件者,僞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轉借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視後果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違反校醫院有關醫療的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藥方,開假報銷單、開假證明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有下列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私刻、僞造公章;
(2)僞造他人簽名;
(3)僞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
(六)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社會風紀,給予下列處分:
1.侮辱、謾罵、造謠、誣陷或威吓他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的,給予雙方當事人記過處分。男女同居或多名男女混居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 制作、收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以下處分:
1.閱讀淫穢書刊,浏覽黃色網站(頁),觀看淫穢錄像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塗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制作、複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彙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驗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網絡上發表、傳播颠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論、文章、圖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給予相應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屬于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洩露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等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制作、傳播淫穢、黃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圖像等信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登陸、浏覽反動、迷信、賭博、兇殺等非法網站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語言、文字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的,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故意損壞網絡線路、偷竊或故意損壞學校網絡設備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給予相應的處分。
(七)攻擊路由器、交換機等網絡設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使用網絡掃描、網絡偵聽、網絡攻擊軟件,或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木馬等程序,破壞計算機系統的信息,幹擾網絡運行秩序,侵害國家、團體、學校及他人等權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盜用他人ip地址、帳号等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私自開設代理服務器、NAT網關或開設dhcp服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未經批準,私自開設論壇、BBS等電子公告服務的,産生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将本人使用的帳号轉讓、租借給他人使用的,引起嚴重後果的,取消其賬号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未經批準,利用校園網從事盈利性活動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十四)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破壞網絡秩序的其它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侵占、挪用公款、詐騙财務、違章經營、違反勤工助學及社會實踐等有關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校内從事或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與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亂貼經商廣告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截留營業款、僞造原始憑證的,給予記過處分,數額超過20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挪用公款超過2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超過3000元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自助服務活動中,違反财會紀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自助服務活動中蓄意經營僞劣商品,違反物價政策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及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冒領他人酬金、僞造他人簽字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體财物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社會實踐、實習等活動中,收受或索取不正當“禮品”、“紅包”以及私開處方等,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學院有權對本院違紀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由學院查證,學院院長會議讨論并做出決定,經主管領導批準。報學生管理部門備案。
(二)因考試違紀的學生,由監考老師填寫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記錄單、學生本人簽字後報教務部門,教務部門審核後送達學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統一處理。
(三)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及相關部門查證,學院院長會議讨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會議讨論,主管校領導批準。
(四)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調查清楚。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管理部門,由學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處理。
(五)事情複雜、性質嚴重或涉及治安、防火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并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管理部門,由學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處理。
(六)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學生管理部門及有關學院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内,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七)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的學生時,由學生管理部門、教務部門、保衛部門、相關學院等部門協調辦理,由學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處理。
(八)學生管理部門有權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由學院及時将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檔案(包括文書檔案和學生檔案,下同);學生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由所在學院及時将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檔案。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校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十)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院負責察看,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者,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察看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
(十一)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予以辦理,其善後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較好;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恫吓的;
(三)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
(四)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規定兩條以上規定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違反本規定的;
(六)在涉外活動中違紀的;
(七)群體違紀為首的;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分後相關規定:
(一)受處分的學生,本學年内不予減免學費、停發除副食補助外的各類補助和資助、本學年不予評獎評優;
(二)受處分的學生取消推薦免試研究生的資格;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的,畢業時不授予學位。
第三十二條 因違反本規定而受到開除學籍以下處分者,如有特殊表現,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由本人申請、學院申報、學校批準,在畢業前可以撤消處分:
(一)受處分後曾被評為校優秀學生的;
(二)受處分後受到省級以上榮譽表彰的;
(三)畢業時志願到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專科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