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進一步完善學院黨委議事機制,确保學院黨委會議議事決策民主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的通知》等黨内法規文件精神和《吉林大學院級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學院黨委讨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學院黨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學院黨的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條 學院黨委會議事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文件和重要決定、指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決議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辦法;
(二)研究讨論加強學院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三)按照學校黨委幹部工作有關規定,讨論學院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幹部選拔等工作,并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讨論學院幹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向學校黨委、紀委提出建議;根據學院幹部管理權限和學校有關規定,讨論決定内設各職能部門和所屬系、教研室、科研機構等單位負責人選拔、任用、教育、培訓、考核和監督等重要事項;涉及幹部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讨論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和職稱職級晉升,教職工福利及獎(酬)金分配,學生獎懲等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重大人才政策、高層次人才引進、課程建設方案、教材編寫選用、學術交流活動、涉國(境)外課題申報、國際國内合作辦學等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的重大問題在政治原則、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等方面把好政治關,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五)聽取黨支部工作彙報,讨論決定學院下級黨組織設置和學院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六)讨論決定學院黨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動實施方案、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等工作;
(七)按照有關規定和權限,讨論決定黨員發展、轉正和不合格黨員的處置、違紀黨員的處理等問題,讨論決定黨内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人選的有關事項;
(八)讨論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識形态工作、學生工作、離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綜合治理等方面經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讨論學院安全穩定的重要問題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九)讨論學院統一戰線工作以及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工作中的有關重要事項,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十)讨論決定大額度黨建工作經費和黨費的使用;
(十一)需要學院黨委會讨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正确區分學院黨委會與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範圍,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學院黨委會。
研究決定學院包括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有關黨的建設重大事項後,應向黨政聯席會議通報。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六條 學院黨委會一般應每月召開1次,根據學校黨委、紀委和學院工作需要,可随時召開。會務由黨務工作人員承辦。
第七條 學院黨委會由學院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學院黨委會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确定。
(一)會議拟讨論的重要事項,議題提出人應提交書面材料,内容包括彙報要點、需讨論決定的事項。需提交會議讨論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一般應由黨務工作人員提前送達與會人員,做好議事準備。
(二)學院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
(三)凡未經會前審定的議題且非突發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對于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需要臨時上會研究讨論的,須經書記允許後方可安排。
(四)研究讨論幹部工作等重大事項,書記須提前與院長、副書記、紀委書記、其他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委員進行充分溝通醞釀,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學院幹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項,應由黨政聯席會議先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再由學院黨委會做出決定。
第九條 學院黨委會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讨論決定幹部工作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書記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确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非委員的其他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學院黨委會。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會讨論議題應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委員就相關事項作說明,有關列席人員可作補充彙報,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根據讨論情況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決定方案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列席人員可發表意見或建議,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學院黨委會讨論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可根據讨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為通過。
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讨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三條 對于議事過程中意見分岐較大或發現有重大情況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重新提交會議讨論決定,必要時可請示學校黨委。
第五章 決議落實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會由黨務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會議記錄要過程完整,發言要點清晰,須明确記錄委員對重要事項的讨論意見及态度。會後,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紀要由書記簽字确認後歸檔備查,于次年交學校檔案館存檔,學院隻留存複印件。
第十五條 由學院黨委會決定或決議的需辦理事項,應明确負責人和辦結期限;明确由黨支部執行的,一般由副書記或黨務工作人員傳達和催辦,并及時向書記報告辦理落實情況。
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應按照規定及時向本單位黨員、師生公開,必要時還應向學校黨委彙報。
第十六條 學院黨委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七條 凡屬應由學院黨委會集體讨論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自作主張;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黨委提出,但在學校或學院黨委改變決定以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學院黨委會已作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 學院黨委會做出的決定在實施過程中如需進行變更,必須再次召開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讨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如涉及應參會人員或其親屬的,相關人員應回避。
第二十條 與會人員對應該保密的學院黨委會議内容和讨論過程,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學院黨委會做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實施細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經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批同意、學院黨委會研究通過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