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我院研究生培養質量,明确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應履行的職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導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三條導師應具備高尚的學術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态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學術水平和指導質量。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條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實行動态管理制度,研究生導師應每年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資格審核,通過審核的導師具備招生資格。教師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及标準,由體育學學位評定分委會依據學校的要求組織制定,審查工作由學院組織進行,并報學校備案;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招生資格審查辦法及标準,由學位評定分委會組織制定,審查工作由學校組織進行。
第五條獲得招生資格的導師需承擔指導當年研究生的責任,在招生年度導師年齡小于或等于57周歲可招收3年制研究生,導師年齡為58周歲隻可以招收2年制研究生;每名導師根據當年學院當年招生數量可選擇指導1-3人,最少為1人,最多不超過3人,招生需雙項選擇,首先由學生選擇導師,再由導師選擇學生,如未選擇到合适學生,則需服從學院統一調配。
第三章 培養
第六條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研究生進行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的責任。
1.導師應參與制定所在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根據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制定和實施研究生培養計劃。
2.導師應定期檢查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并解決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指導研究生了解和把握本學科學術發展動态,加強科研方法訓練,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指導研究生閱讀大量文獻資料以開闊視野,提倡求真務實的科研作風,重視和鼓勵研究生在學位論文工作中通過實驗、調查等手段來驗證所提出的理論、觀點或成果,使學位論文内容充實,論據可信,有理論深度和實踐價值。
3.導師應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指導研究生确定論文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計劃;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開題、中期檢查;定期檢查論文進展情況和完成質量;對學位論文是否達到要求給出審定意見;指導研究生做好論文答辯的準備工作。導師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或拟發表的與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應進行必要的指導并親自審稿把關,履行必要的手續。
4.導師應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内外學術交流活動,并做出相應的指導。
第七條導師負有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
1.導師應做到教書育人,關心研究生的思想動态,應及時全面了解掌握研究生政治思想、學業科研、身心健康及民族信仰等各方面表現,注重對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樹立遠大理想和奮鬥目标。
2.導師應在學術誠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則,建立濃郁的學術氛圍,以自身勤奮、紮實的工作作風和獻身體育事業的精神來感染、熏陶研究生,在教學和科研實踐中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風,教育研究生端正學習态度,建立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
3.導師應關心研究生生活,定期與研究生談話,了解情況,切實解決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培養研究生服務社會的責任意識;導師應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工作,教育研究生處理好理想、事業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鼓勵研究生到國家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就業,為國家發展奉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八條導師對指導的研究生可以根據其實際表現獨立對其進行綜合考評并給出考評結論,對其參加的各類評比和選拔,給出相應的建議或推薦;根據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可以對本人指導的研究生提出退學或暫緩畢業等處理意見;對學位論文未達到要求的研究生,可以給出推遲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可以申請解除與研究生的指導關系。
第九條導師因公出差、出國,應嚴格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并認真安排好離校期間的研究生指導工作;若長時間離校(半年以上),一般應委托一位導師代為指導;因故不能履行導師職責的,應向培養單位提出為研究生更換導師。
第四章考核
第十條學院将按學校要求每年組織進行導師崗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暫停招生、取消導師崗位資格等處理。考核着重在以下7個方面進行:
1.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校紀的行為。
2.是否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能夠為人師表。
3.在研究生指導過程中是否出現教學事故。
4.能否保證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指導研究生。
5.所指導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學術活動中有無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6.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7.是否能夠承擔培養研究生所需的相關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體育學學位評定分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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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