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研究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懲處各類違反學術規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共同制定的《關于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學期間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已經獲得博士、碩士學位人員。
第三條 對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調查處理,既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又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調查處理過程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确、處理恰當。
第四條 研究生在進行科學研究、論文撰寫、成果發布等學術活動時,不得有如下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一)抄襲、剽竊、篡改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
(二)未參加研究或創作工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三)未經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四)僞造或篡改數據、圖表、文獻或注釋等;
(五)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術、學位論文;
(六)重複、變相重複發表學術成果或提供虛假學術成果發表證明;
(七)僞造或塗改鑒定意見、評閱意見或其它有關個人學術證明材料;
(八)其它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第二章 調查與認定
第五條 學位辦公室負責受理對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 調查和認定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學位辦公室将涉嫌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有關情況通知相關培養單位。
(二)相關培養單位須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由3—5位相關學科領域内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也可以是校外專家,被調查者的親屬、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調查小組成員),負責對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調查和認定。調查小組可要求被調查者、其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接受調查。調查過程應有詳細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錄音或錄像,并保留相關調查或證明材料。調查結束後,須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連同所有材料提交到所在培養單位。
(三)培養單位将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提交到所隸屬的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調查情況進行讨論,并形成書面認定結論。對确實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提出處理建議。會議情況應有詳細記錄。
(四)培養單位負責将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定結論、處理建議及相關調查或證明材料上交學位辦公室。
(五)對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在校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處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已經獲得學位人員,由學位辦公室起草處理意見,經研究生院院務會議讨論通過後,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做出處理決定。在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前,由學位辦公室将調查情況和經研究生院院務會議通過的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其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 對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在校研究生将視其情節和後果輕重,按照《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對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已經獲得學位人員,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撤銷其學位及是否取消相應資格。已做出撤銷學位及取消研究生畢業資格決定的,由其所在的培養單位将處理決定通知其工作單位并歸入其個人檔案,同時收回其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
第九條 凡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消學位的,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内,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條 凡違反學術規範行為已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申 訴
第十一條 處分(理)決定書将在處理決定做出後的10個工作日内由培養單位送達當事人本人。在校研究生對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已經獲得學位人員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位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超過規定時間的,學校不再受理。如對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在接到申訴處理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對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由學位辦公室經“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對被取消研究生畢業資格的,由研究生培養處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予以注銷,并上報吉林省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凡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消學位的,學校将通過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以前,除須進行公開處理的情況外,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内,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洩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在職攻讀專業學位、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等在我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非全日制人員,如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關于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行為的處理辦法》(校研院字〔2008〕6号)同時廢止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