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适應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建立學生成才的服務和保障機制,促進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原國家教委、财政部聯合頒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專科生、研究生。第三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培訓、崗位和保障。校内各種經營性的場所應優先保證勤工助學活動的開展。第四條勤工助學以參加校内助教、助研、·實驗室及圖書管理、科技開發、校辦産業的生産、生活服務、校園管理及各項公益型勞動為主要内容,以參與社會化服務、信息服務等活動為輔助内容。第五條勤工助學由學生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确保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生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内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組織學生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第六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義務。對于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學生管理部門有權對其行為進行制止,并對其進行教育和追究相應責任。第七條學校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時,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第八條學生勤工助學應與學生全面成長成才相結合。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限于假期和課餘時間。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校視情況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九條由相關部門的領導和.主管校領導組成吉林大學勤工助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審議、修改勤工助學有關文件。第十條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學生處内設立學生勤工助學機構,負責制定學校勤工助學的總體規劃;協調日常勤工助學工作,對學校的勤工·助學工作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提供相應的服務。第十一條學生勤工助學機構的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校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建立困難學生檔案; (二)積極開發校内外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勤工助學和用工單位提供中介服務; (三)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的籌備、管理和使用; (四)調解學生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服務,負責管理校内勤工助學資産; (六)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第十二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内外勤工助學活動,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審批。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應接受必要的培訓,由學生管理部門推薦到用人單位,原則上家庭經濟困難者優先,同等條件下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第十三條學校積極争取在校外為學生拓展勤工助學崗位。第十四條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和服務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第十五條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用人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 (二)拒絕參加不适于學生參加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拒絕參加可能會産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四)拒絕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協議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學機構和用工單位協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六)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第十六條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遵守《大學學生行為準則》。第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終止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一)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使學習成績下降,考試不及格者; (二)因違反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三)本人自願終止勤工助學活動的; (四)違反勤工助學财務紀律和管理制度的; (五)嚴重浪費、追求享樂的; (六)因身體原因不适合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七)在勤工助學活動中,不按時到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經批評教育,不聽從、不改進的; (八)其它違反校規校紀和組織參與不适合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認為有必要終止的。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到學校勤工助學機構登記備案。凡違反本規定未向勤工助學機構登記,擅自組織和參與勤工助學活動,發生經·濟糾紛或意外事故,責任自負。第十九條學生不得參加非法傳銷活動。第二十條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學校将扣減勤工助學的報酬。第三章勤工助學基金及其管理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在教育事業費中,根據國家任務學生數·,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準 (二)從學費收入中按10%的比例劃撥; (三)從學校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劃撥; (四)基金增值及學校勤工助學實體經營利潤; (五)社會資助經費。第二十二條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獨立賬産,保證勤工助學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參與投機性經濟活動。第二十三條勤工助學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學生校内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 (二)支付與學生勤工助學有關的費用。 (三)投資經營性項目,盈利作為基金增值。 (四)對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五)對組織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章其它第二十四條勤工助學工資标準及發放: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資采取計時、計件或其他形式,崗位不同,工資不同。具體标準由勤工助學機構與用人單位視崗位而定。以計時形式支付的每小時不得低于8元; (二)學生勤工助學工資每月發放一次; (三)發放形式為現金或銀行轉帳。第二十五條總結與表彰: (一)勤工助學工作每學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向吉林大學勤工助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彙報。 (二)每學年對在勤工助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