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選辦法第一條為培養社會主義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勵廣大學生争先創優的精神,推動我校的學風校風建設,表彰學生中學習成績優秀、思想品質優良、社會工作突出者,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學生,分為校優秀學生和院優秀學生兩種,選比例分别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和10%。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學生幹部,分為校優秀學生幹部和院優秀學生幹部兩種。評選比例分别不超過學生總數的3%和5%的,學校為校優秀學生幹部頒發獎金600元,院優秀學生幹部頒發獎金300元。第三條優秀學生的評選條件為: (一)思想進步,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模範遵守《大學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四)達到大學生體育鍛煉合格标準; (五)榮獲校優秀學生稱号的學生必須是該學年一、二等獎學金獲得者,榮獲院優秀學生稱号必須是該學年獎學金獲得者。第四條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條件為: (一)有堅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德才兼備,晶學兼優,綜合測評成績處于所在專業的前50%,且學年内沒有不及格科目; (三)主動承擔社會工作,具有較強工作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成績突出,樂于奉獻,在同學中有較高威信。第五條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定工作,采取民主推薦,校、院審定的辦法進行。第六條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受表彰學生的材料裝入本人檔案。畢業就業時,學校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第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