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快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整體素質,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教人[1996]29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規定。
二、教師培訓和學術交流工作,采取學院統籌安排,各校區體育部分管主任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
三、各校區體育部根據學院教師培訓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要點,制定本校區具體的教師培訓計劃。按計劃開展培訓工作,并對教師培訓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和評價。對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培訓不合格教師,令其重訓或暫停其教學工作。
四、各校區體育部可根據本校區教師隊伍中的優勢項目和體育設施條件,建立學院的教師培訓基地。
五、學院每學期組織1-2次理論巡回培訓,組織專家到各校區體育部進行指導。
六、學院每年舉辦1-2次開展以提高教師業務素質為目的的各校區間不同運動項目的競賽和教師技能比賽,促進教師間的溝通與交流。
七、學院鼓勵和支持教師通過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素養,為學院的學科建設與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在職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教師,可以申請帶薪脫産半年(碩士)或一年(博士)時間用于撰寫學位論文工作。
八、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的訪問學者或國内訪問學者時間一般為一年以内。
九、學院每年表彰一次教師培訓優秀校區和先進個人,可作為職務聘任的重要參考。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