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黨發〔2010〕74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行為,增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意識,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教育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不準”》和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行為準則所指黨員領導幹部是指學校副處級(含副處)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師生員工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于職守,正确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密切聯系群衆。
第二章 廉潔自律行為規範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幹股,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健身和娛樂活動等;
(三)接受校内單位和經濟實體違反規定發給的獎金、津貼、勞務費和其它各種福利;
(四)利用婚喪嫁娶、出國(境)、生日、喬遷、崗位變動、子女升學等事項大操大辦,借機斂财,或動用公款公物操辦;
(五)借出差、開會、考察、培訓、研讨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辦事,嚴禁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讨論決定幹部;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選舉中搞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五)違反規定擅自決定人事任免、調動、教師聘任、職稱評聘等事項。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财務管理制度和财經紀律,嚴禁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違規幹預和插手資金借貸、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以及校辦企業、後勤服務等經營活動;
(二)擅自決定學校對外融資或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
(三)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五)授意、暗示、默許本單位或下屬部門隐瞞、截留、轉移、私分應上交學校的收入;
(六)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亂收費。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基建、維修、物資采購、物資管理規定,嚴禁違反規定權限和程序辦事。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違規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物資設備采購等經濟活動;
(二)違反國家招投标有關規定,在基建、維修、物資采購等方面規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借批準、轉讓、出租、調換學校的儀器設備、物資及房地産等國有資産之機謀取私利。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模範遵守學術道德和有關規定,嚴禁在學術活動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違規幹預科研項目評審以及其他學術評審活動;
(二)在行使學術權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項、成果鑒定評獎等工作中拉關系,弄虛作假、投機取巧;
(三)在未參加且未指導的論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僞造個人學曆、學術成果、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證明學術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五)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
(六)在學生考試、獎懲、學籍、畢業論文(設計)、保送讀研究生的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違規幹預。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招生考試紀律,嚴禁違反招生考試政策和工作程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和工作的便利越權幹預招生考試工作,違反規定向學校招生管理部門遞條子、打招呼,幹擾招生考試工作;
(二)違反規定對外辦班和簽訂辦班招生合同,利用本校資源私自辦班;
(三)利用招生考試接受考生家長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二)私自進行職務發明專利的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等;
(三)違反規定在校内外經濟實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
(四)個人在對外經營活動中收受回扣、中介費或其他财物。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科研立項、成果鑒定、表彰獎勵、招生就業、出國、用車等方面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或特殊照顧;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旅遊的費用;
(三)違反規定擅自安排或默許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承接學校及校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資采購項目以及後勤服務性項目。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标準的接待;
(二)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三)公車私用;
(四)違反規定超标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嚴禁任何有損學校和個人形象的低俗行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曆學位等利益;
(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三)參加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行政負責本行為準則的貫徹實施。學校紀委協助黨委、行政抓好本行為準則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各級領導班子黨政一把手對落實本行為準則負全面責任。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學校民主黨派、特邀監察員、教育工會、教代會和教職員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行為準則的情況,列入幹部年終述職述廉、幹部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行為準則的,依據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直至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行為準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吉林大學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八不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行為準則由中共吉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行為準則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